沉降觀測的周期應能反映出建筑物的沉降變形規律,建(構)筑物的沉降觀測對時間有嚴格的限制條件,特別是觀測必須按時進行,否則沉降觀測得不到原始數據,從而使整個觀測得不到完整的觀測結果。其他各階段的復測,根據工程進展情況必須定時進行,不得漏測或補測,只有這樣,才能得到準確的沉降情況或規律。一般認為建筑在砂類土層上的建筑物,其沉降在施工期間已大部分完成,而建筑在粘土類土層上的建筑物,其沉降在施工期間只是整個沉降量的一部分,因而,沉降周期是變化的。根據工作經驗,在施工階段,觀測的頻率要大些,一般按3天、7天、15天確定觀測周期,或按層數、荷載的增加確定觀測周期,觀測周期具體應視施工過程中地基與加荷而定。如暫時時,在時和重新開工時均應各觀測一次,以便檢驗期間建筑物沉降變化情況,為重新開工后沉降觀測的方式、次數是否應調整作判斷依據。在竣工后,觀測的頻率可以少些,視地基土類型和沉降速度的大小而定,一般有一個月、兩個月、三個月、半年與一年等不同周期。沉降是否進入穩定階段,應由沉降量與時間關系曲線判定。對重點觀測和科研項目工程,若后三個周期觀測中每周期的沉降量不大于2倍的測量中誤差,可認為已進入穩定階段。一般工程的沉降觀測,若沉降速度小于0.01~0.04mm/d,可認為進入穩定階段,具體取值應根據各地區地基土的壓縮性確定。
在工業與民用建筑中,為了掌握建筑物的沉降情況,及時發現對建筑物不利的下沉現象,以便采取措施,保證建筑物安全使用,同時也為今后合理設計提供資料,因此,在建筑物施工過程中和投產使用后,必須進行沉降觀測。
沉降觀測一般應用在:重要的工業與民用建筑物、20層以上的高層建筑、體型復雜的14層以上的高層建筑物、對地基變形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位于地質條件比較復雜地區的建筑物、因地基變形或局部失穩而使結構產生裂縫或破損需研究處理的建筑物、因地質條件、基礎(樁基)類型等特殊情況,設計單位確定的工程。
從事沉降觀測的單位應具備測量資質和計量認證資格,同時擁有相應的測量儀器設備和工程技術人員,沉降觀測必須嚴格遵守相應的規范和規程,沉降觀測資料將作為工程竣工驗收的資料之一。
觀測中的注意事項:
嚴格按測量規范的要求施測;前后視觀測好用同一水平尺;各次觀測必須按照固定的觀測路線進行;觀測時要避免陽光直射,且各觀測環境基本一致;成像清晰、穩定時再讀數;隨時觀測,隨時檢核計算,觀測時要一氣呵成;在雨季前后要聯測,檢查水準點的標高是否有變動;將各次所觀測沉降情況及時反饋有關部門,當建筑物每天(24h)連續沉降量超過1mm時應停止施工,會同有關部門采取應急措施。